案例一:居间费用案例
客户情况:B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,B公司的业务一部分是贸易公司自己拓展的,大部分的业务都是由第三方介绍的,由第三方介绍的业务所产生的居间费用(佣金)无法取得合法票据入账,导致所得税偏高。
税务咨询建议:
建议客户在税收洼地成立营销服务部(个人独资企业),与贸易公司签署相关业务合同,贸易公司支付相应居间费用(佣金)给营销服务部,营销服务部给贸易公司开具营销服务费。营销服务部可享受税收核定征收。
筹划测算分析
筹划前:因400万的居间费用(佣金)无法取得合法票据入账,导致需缴纳400万*25%=100万的企业所得税,缴纳300万*20%=60万的个人所得税,即企业需纳缴纳160万所得税。
经筹划后,原先400万的居间费用可作为营销费用,作为营销服务部的收入进行纳税,总共综合纳税:
增值税及附加:400*3.3%=13.2万,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400*1.5%=6万,合计19.2万。即400万由原来在A公司交40%的所得税,转到B营销服务部只须交4.8%的综合税负。筹划后比筹划前节税160万-13.2万=146.8元。